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制砂行业管理,整治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严格保护砂石资源与生态环境,防范各类涉及砂石资源违法行为的滋生,促进机制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进一步保护生态,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依法整治、疏堵结合、科学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集中整治,规范机制砂行业管理。以优化管理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管理等手段,有效遏制目前我市机制砂行业低、小、散、乱的现象,促进全市砂石资源出让、开采、加工、交易销售合法有序、健康发展。按照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能力,推动机制砂行业的绿色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丽水市机制砂行业规划》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各地要制定机制砂行业属地管理的具体细则,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强化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集中整治和统一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砂石资源。机制砂行业砂石资源管理范围:
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以及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自用多余砂石资源的“工程采矿”。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和公路交通建设工程、农业林业和水利建设工程、电业建设工程等;
3.矿山采掘、隐患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废石、矿碴等砂石资源的开采。包括:矿山基建开拓系统工程、采准系统工程、备采系统工程、采场采矿工程。
2.工程自用配套类砂石加工: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以及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对自用的砂石资源进行加工;
3.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用石料矿山,以及其他矿种矿山采掘、隐患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开采的砂石资源进行加工。
为切实加强生态保护,整治与规范机制砂行业管理,各地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的有关精神和各县(市、区)砂石管理的实际做法,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砂石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作,落实机制砂行业责任。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制砂行业管理进行督查指导。机制砂行业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能如下:
砂石综合管理部门:即为县级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砂石资源综合管理牵头单位,负责建筑砂石料市场的综合管理,和“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的出让、开采、加工、粉尘防治、绿色厂区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或者抄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对铁路建设工程自用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负责砂石市场、重点建设项目砂石供应和价格情况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
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现有机制砂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标准与项目备案管理,引导联合重组,促进机制砂产业集聚,做好调研建档、“三服务”工作,掌握企业生产规模、用工用电、纳税缴费等情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用石料矿山和附属类砂石加工以及其他矿种矿山采掘、安全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砂石资源的出让、开采、加工、粉尘防治、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立案查处;对发现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线索的,移交或抄告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机制砂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批复,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负责违反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负责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及其附属类砂石加工场所、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自用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砂石资源公路运输领域超限、砂石扬撒以及违法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危及公路安全的挖砂、采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自用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反矿山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工程自用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砂石加工领域的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行为的,以及水利部门移交的违反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自用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依规配合做好违法违规砂石开采、加工企业(场所)现场停电或销户措施;负责依法处理窃电行为。
门:负责立案查处机制砂行业运输车辆相关违法行为,负责侦办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的机制砂行业非法买卖、或者侵占“工程采矿”自用多余的砂石(矿产品)国有资产,以及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治安和刑事案件;依法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税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砂石资源相关税收,对加工销售砂石资源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本意见施行后,各地要立即对辖区内机制砂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取缔清理一批无证无照经营加工砂石资源,以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停产整顿一批“低、小、散、乱”建筑用石料矿山;立案查处一批机制砂行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案件,全面整治和规范全市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一)取缔清理非法开采、加工行为。取缔关停所有无证开采、未经依法批准又不符合《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的建筑用石料矿山和独立砂石加工企业(场地),以及限期内不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自用砂石加工生产线。在取缔关停后限期全面清理原址砂石资源、加工机械设备和临时房屋等,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处一批越层越界开采、违反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借工程施工和矿山采掘、安全隐患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的名义非法开采、非法加工、非法营运、非法买卖销售砂石资源,以及矿山粉尘、污水防治未达标和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严厉打击机制砂行业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运营、建设、使用土地,以及村霸路霸等社会黑恶势力利用政策处理问题欺行霸市插手和干扰机制砂行业等环节的大案要案。
(三)整治“低、小、散、乱”矿山。原建筑用石料矿山和独立砂石加工企业采取干式加工机械设备未全封闭防尘的,采取湿式加工淤泥压滤、污水处理不合格的,没有实行“三同时”建设绿色矿山(厂区)的,以及对原建筑用石料矿山未实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的,和原县级已经审批或出让的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存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质,用地不合法或达不到环评相关要求的“低、小、散、乱”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行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等生产活动。建设工程自用砂石加工的,粉尘、污水防治按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或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规范管理制度与措施。进一步整治和规范砂石资源出让、开采、加工、交易销售、建设等监管制度和措施。建立独立砂石加工、“工程采矿”和矿山采掘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制度;建立“以电核产、以产核销”税收警戒值监控制度;对依法出让的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和独立砂石加工企业实行合同制管理。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联合惩戒,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筑用石料矿山和独立砂石加工企业必须开展绿色矿山(厂)建设,粉尘、污水防治达标排放。
严厉打击机制砂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出让交易等环节的管理。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有效减少生态环境修复成本,不断提高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水平。独立砂石加工企业的生态修复和绿色厂区建设按照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要求执行。
(一)开采管理要求。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石活动,要加强对“工程采矿”项目和矿山采掘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的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管力度。建筑用石料矿山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并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采砂石资源,不得越层越界违法开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施工设计》或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项目自用后有多余的砂石资源归政府所有,必须要事先按照工程《施工设计》编制《砂石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并向砂石资源综合管理部门报告。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经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或者《隐患整改方案》等实施采掘工程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得借工程项目施工和借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等名义非法开采或者盗采砂石资源。
(二)加工管理要求。对砂石加工实行差别化分类管理,其类型分为三类:独立类、工程自用配套类、矿山附属类。
1.独立类砂石加工。引导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按照《丽水市机制砂行业规划》可以新设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新设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合法用地,必须符合砂石加工《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原县级已经审批或出让的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期满后应严格按照新设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资质、用地、环评和《丽水市机制砂行业规划》等相关要求重新设立,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市范围内所有公开竞得的砂石资源必须全部进入经依法批准的独立砂石加工企业或者矿山附属加工企业进行加工或代加工。
2.工程自用配套类砂石加工。各地有关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自用砂石加工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部门行业管理的工程项目自用砂石加工生产线建设事项的审核与管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不得建设自用砂石加工生产线外,其他工程项目建设自用砂石加工生产线的,须在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或设计文件中编制工程自用砂石加工章节,并经项目整体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限内建设自用砂石加工生产线。原则上一个项目、交通线性工程一个标段只能建设一处自用加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