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协同创新平台和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联合举办的《矿产资源法》修改专家研讨会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召开。
与会专家围绕矿业的产业地位、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矿业税费的征收、矿产资源保障、矿产资源储量等,就矿法修改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难点、焦点、痛点问题开展热烈讨论。
2023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23年12月29日,全国会通过中国网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分别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止到2024年1月27日。
会议将收集与会专家提出的书面修改建议,由专题组汇总并征询各方意见之后,通过中国工程院向全国会提出具体的矿法修改建议。
■中国工程院矿法修改课题组成员和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发起人曹旭升:矿产资源法修订应“抓大放小、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当前,国家对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前提是查明矿产资源家底,做到有矿心不慌。实现矿产资源持久安全就需要构建矿产资源勘察资本市场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勘察和开发两大市场持久安全,矿产资源才能持久安全。
■矿政管理专家、自然资源部咨询中心研究员李裕伟:现有矿业税费综合水平过高,应当梳理矿业税费制度,论证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补偿费(已并入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不能重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全面竞争性出让导致空白地封锁,与找矿突破之间产生矛盾,建议保留矿业权取得申请在先方式,保障空白矿产地供应。
■矿法研究专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李显冬:法治思维是系统思维,矿业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吸引社会投资,勘探先行,开发矿业,节省国家财政投入,不能用矿业财政代替土地财政。在矿业权的取得方式上,协商授予和申请在先方式不妨折中一下。建议由国务院明确战略性、紧缺性、短缺性资源来确定申请在先的矿种。强调非竞争性矿业权出让,一定要严格公开听证等公平、公开、公正程序。
■中国地质调查局原副总工程师王保良:矿产资源是工业粮食,应属第一产业。国家不能垄断一级勘察市场,应当通过申请在先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风险勘察。矿业税费的征收,应当区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产资源保障要考虑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矿产资源储量造假行为已经入刑,矿法和刑法的相应条款应当统一。
■原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当前矿业经济背景总体感觉是处于紧缩和不宽松状态,如生态修复、矿业用地、环保督察、安全生产趋严,矿权投放少,矿权总量减少等。但矿产消费和产量均是增长的,供需明显失衡现象过去现在和未来短期内不会出现。新能源发展迅速,传统能源占比减少,矿业发展质量在提高。建议矿法修改努力完善制度,尽量减少政策倾向,多说原则、少说具体,慎用刑罚,一些属于政策措施细节问题不宜在矿法中规定,为矿业经济的宏观调控留有余地。要鼓励的话,可鼓励新能源矿产、新材料矿产等的勘察开发,在矿权设置、矿业用地等方面给予倾斜。
■中国矿业联合会原常务副会长王家华:针对矿业产业定位,曾与学术界、财政部交换过意见,国务院曾责成原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统计局拿出意见,后达成共识,认可矿业是基础产业,参照美国,按第一产业对待。矿法的修改应当考虑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解决痛点,回应关切,出让之前公权占主导,出让之后私权占主导,矿业税费应做总量控制,税费综合水平应有利于国际竞争,矿法不能代替刑法,矿法定原则,条例来细化。
■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张应红:矿产资源国家权益的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资源税中是否包含国家权益需要明确,这影响矿产资源税、费、金体系的科学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如果包含国家权益是不科学的,可定位为竞争收益,类似于国外的红利,对矿权人即为竞争成本。全面实行“招拍挂”,探矿权来源是个问题,一律竞争出让长远看对矿业发展不利。矿业权实行登记与许可,增加了管理环节且存在两者如何协调的问题,矿业权权益保护涉及多部门交叉管理问题。矿产资源种类多、情况不一,其管理需要分矿种考量。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党委兼副局长任辉:下一步需要修订的《煤炭法》和《矿山安全法》如何与《矿产资源法》协调互补需要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障与保护的关系一定要处理好,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修复、环保、保护区等问题,需要处理好长远和当前、立法与一定时间政策支撑的关系,矿法与矿业产业之间的调整关系需要深入思考。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刘凤新:矿法属于矿产资源类法律的上位法,建议法律规范原则性要更强,具体操作性规范应该由配套法规或规章来规定。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可以竞争性和非竞争性相结合,由国务院具体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整体有争议、尚不成熟,不能入法。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写者和评审者的义务和责任应当在矿法中有所规制。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法规所所长鹿爱莉:立法宗旨往住体现产业的地位。这次对矿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协议出让和其他出让方式也允许由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提出,是否叫申请在先,还是提供区块允许申请再先或协议出让,可以在行政法规里表述清楚。矿产资源储量造假的规制,修改草案中规定了受让人的资质要求和储量报告造假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也有相关刑罚规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人鞠建华:一是中央对矿产资源的定位非常明确,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察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矿法修改中应充分体现出来。二是认真总结国内外实践的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解决好矿业权出让的方式,以及与登记审批的关系。三是要保护好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利益,才能促进矿业繁荣发展和保障资源供应安全,解决好矿业开发和营商环境上的问题,充分考虑到地质工作和矿业规律,特别是矿产勘察开发的特点,不同于一般工业行业,对矿产勘察投入和成果的保护要充分认识,使得社会资本对矿业投入有信心和有预期。四是矿业用地要全面解决,避免合法采矿违法用地现象普遍存在,解决好上位法依据问题,不宜再存在死角和后患,要有临时用地、征地和租赁等多种方式。五是矿产开发与生态安全不是对立的,重要的是准确把握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和规律,客观科学地开展矿区生态环境修复,自然恢复和工程治理、矿产开发和治理时序相互结合和协调。六是高度重视共伴生矿产、固废的综合利用问题,各项规定和政策导向要有利于综合利用,使得矿业权人合法合规开采利用矿产和有效消减各类固废排放等。
■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协同创新平台秘书长陈宇清:矿产地供应不具有可执行性,单位申报区块由政府拿过来出让,提供资料的单位拿不到矿权没有积极性,这个制度操作有问题,慎重考虑。矿产资源储量造假问题、非法采矿罪扩大化问题、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制约矿业发展,建议在矿法中有所规制。
■中国矿业联合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行军:地质勘察资质取消是地勘市场乱象的客观原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造假是主观原因和个别现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把关不严导致不实报告成为备案文件的个别现象确有发生。针对矿产资源储量不实,建议通过行业自律和加强监管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