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省自然资源局公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今天通过一篇文章带您了解2023年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出让收益评估和确定协议出让的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是指按照出让收益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率,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基准率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文件精神,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实施。原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公告(公告〔2018〕22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2020年版)》(渝规资规范〔2020〕14号)同时废止。
二、《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施行后,矿业权评估价值低于基准价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尚未成交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开展评估确定起始价、成交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我厅在2018年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基础上,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工作。已初步完成铁矿等79个矿种2022年调整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2年调整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提出理由和依据,同时注明提出意见单位或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按照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调整)了山东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含省级和市级),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通告。本基准价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原山东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含省级和市级)同时废止。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第14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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