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在自家拥有使用权的车位上安装了新购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于爱车充电,但一天起床后发现,原本安装在车位墙壁上的充电桩“不翼而飞”,老王赶紧报警并通知物业。
经调查后发现,充电桩原是被邻居所拆并放置物业,原因在于邻居认为老王家的充电桩装在了自己家花园的“外墙”上。邻居表示并非不愿意老王家装充电桩,而是在安装时老王并未与其沟通协商,出于外墙美观和安全隐患等因素考虑,故自行拆除了充电桩。
现老王因充电桩被拆卸产生的物损、安装费损失及无法继续使用充电桩而无奈在外充电产生的电费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就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涉车位系原告所在小区原开发商为其分配的长期固定车位,经居委会及物业同意,原告安排厂家将充电桩安装至车位后方墙体,墙体上留有开发商预留给该车位的电源盒,且该电源盒线路连接至原告家中电表箱计费。被告认为原告在安装时使用了其花园后墙,且在安装前未与被告充分沟通,故将充电桩卸下并交至物业处。
第一次开庭后,原、被告对于被拆除的充电桩能否重新使用存在争议,庭后原告自行前往4s店询问被拆除后的充电桩能否继续使用,得到4s店否定答复后,对于调解较为抵触。
最后,经法院组织双方至小区现场勘察,并至4S店现场测试,确定充电桩可正常充电,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确认原告可将充电桩安装于涉案车位后方墙体中间偏右位置,被告就拆除充电桩的损失给予原告一定补偿,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纠纷得到解决。
本案虽为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但本质上还是由相邻关系引发。民法典第2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系对相邻关系中利用邻地的规定,在主体和范围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不仅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使用权人;对邻地的利用不仅包括土地也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
利用邻地需满足以下条件:确有需要利用邻地;谨慎利用,注意保护相邻权利人利益。利用邻地的情形除该条明确规定的之外,其他与规范情形相似的也可囊括其中,只要是不动产权利人因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应可适用该条规定。
本案中,当事双方作为邻居,原告使用的车位与被告房屋花园外墙紧邻,开发商分配的原告方取电盒位于被告花园外墙墙体上,原告安装充电桩确有必要利用被告花园外墙,此种情形与民法典第292条中规定的铺设电线的情形类似,被告应给予便利,而被告以原告未经商量即安装、影响外墙美观、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私自拆除充电桩,违反了相邻关系中关于邻地利用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停止妨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同时,原告在与被告联络无果的情况下急于安装充电桩于被告外墙,也稍欠妥当,如果事前加强沟通或可避免纠纷的产生,也可避免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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